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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迎战2013年9月,一建《工程法规》考试要点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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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7:08:20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一天天临近,将于2013年9月14、15日进行,特地为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整理了“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试要点集锦”助大家轻松备考!

具体内容如下: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试要点: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的分类(四类)


  2.1 初始注册·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 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2 延续注册

    ·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3 变更注册

    ·规定☆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


  2.4 增项注册


  3. 注册受理·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

        ☆审批-建设部

  ☆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核发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核发

  ·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20天☆审批-20天☆审核-10天·变更、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

  ☆初审5天☆审批10天☆审核5天


  4. 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受刑事处罚·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年龄超过65周岁


  5.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况

      ·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6. 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

   ·印章失效·撤销注册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受刑事处罚


  7.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

     ·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试要点: 执业管理(掌握)


1Z301012 执业管理(掌握)


  1.2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

  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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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09:50:50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的资料,多谢楼主的分享,收藏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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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12:44:03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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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51:23 |四川|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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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9:12:11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很好,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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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22:23:57 |天津|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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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1:19:39 |甘肃| 显示全部楼层
祝愿建筑资源吧的吧友们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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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23:05:23 |北京|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2013年的还是值得一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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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05:20:42 |山东|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人人,人人为   我激动人心,无法言表,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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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09:41:58 |福建|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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