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和现场签证是我们合同管理、履约管理中维护承包人权益的重要的手段,索赔管理能力和现场签证质量高低,体现项目团队、商务团队的管理水平。
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P3页词语定义中,第2.0.23条和2.0.24条,把索赔和现场签证做了分别的定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100页《条文说明》中索赔:是因为当事一方违约对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产生索取费用的过程。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100页《条文说明》中现场签证:签证是因为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产生了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需要把这些事项确定下来的情形,称之为签证。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词语定义与解释上将索赔与现场签证完全分开独立的。除此之外,索赔和签证有哪些区别呢? 一般情况下,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反索赔。而签证是单向的,属于承包人的权利,我这么说可能有点片面,但现实中一般是承包人找发包人办理现场签证,倒是没有听过见过发包人找承包人办现场签证。当然可能会有负签证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暂估价材料认定中,暂估价项目给定的偏高,实际认质认价下来低于暂估价,存在扣减的情况。 依据GF-2017-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9.索赔我整理了一份完整的承包人索赔流程图:
总结下来,索赔的极限时效性为:【承】28+【承】28+【监】14+【发】28=96天,当然这都是极限时效,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的发送不能超过28天,超过时效将丧失索赔的权利。国标示范合同文本里面没有现场签证的定义也没有关于现场签证的流程时限。只是在13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P20页,9.14条有时效性的规定。在实际实施中,有些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会有自己的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或流程,其时效性可能会与国标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 因此现场签证的极限时效性为:7+2+7=16天,相比索赔,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和流程更短。但这是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多发包人会把现场签证切分为两块:一、工程量和事实确认二、计价的确认所以规范要求的7+2+7=16天时效基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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