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的鹿 发表于 2014-9-16 10:01:20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出现建设方减少施工内容的状况应该如何结算
最近有人问,他们与建设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将合同中的某一项工程内容,转包给了另一个施工单位去做了,这样的情况作为原先与建设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是否应该继续执行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不变?其实这也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经常会遇到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这种纠纷,就必须搞清楚所谓固定总价是针对什么范围进行确定的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根据这一定义,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出现变化后,这个固定总价也就发生的变化,如果还要按照这个总价来对工程进行结算,肯定也就违背了原先固定总价的本质意义了。所以固定总价只要出现业主或建设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两种状况时,是可以变更原来的固定总价的。也就是说业主是可以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之后,对原定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当然真的出现这种变更,作为业主或建设方最好还是应该与承包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然而作为承包方而言,由于你的合同固定总价已经与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不相符合了,从理论上而言,原来的那个固定总价已经不是真正的总价了,结算时按实调整,将承包方实际未施工的工程量,采用承包方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也是合情合理的。

钓鱼叟 发表于 2015-11-18 10:13:17

全面到位的见解。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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