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的鹿 发表于 2013-8-30 15:43:1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涉及县、市等层级内容考点整理


   1.《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这些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或者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3.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
   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
   1.《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重点消防单位的确定方法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 担火灾扑救工作。
   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 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solife 发表于 2013-9-1 10:30:07

这个可是好资料啊,怎么没有人回复呢!

厨师长 发表于 2013-9-3 19:47:04

谢谢楼主分享!

寒风//sun/ty 发表于 2013-9-3 20:36:54

好资料,谢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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